一、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下九种行为不能再干了
1.造谣:在微信微博发假信息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今后在微信、微博上发布关于险情、疫情、警情等消息前,一定要核实信息的准确性,三思而后行。
2.替考: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新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医闹:试图通过医闹获利者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川表示,11月1日后,在医疗纠纷中,带头闹事的患者家属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虐待:虐待老病残幼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近年来,老师虐待小朋友的新闻事件时有发生,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都只是辞退相应幼师或者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幼师若再有此类行为,将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同时,幼儿园以及幼儿园主管人员也将面临刑事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60条后增加了新内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扰乱法庭:在法庭上打骂法官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309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黄川律师表示,在11月1日后,打骂法官的人可能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此外,青羊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说,《刑法修正案(九)》第307条后新增内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袭警:撒泼耍赖打警察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77条中新增加一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7.拐卖:收买拐卖妇女儿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在对妇女儿童的保护上,明显增加了力度。《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而《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则表述为: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8.私藏禁书:私藏恐怖主义图书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9.超速:校车超速、超载将面临拘役和罚款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又有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和醉酒驾车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驾驶校车、客车严重超速超员,11月1日起将被判刑。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刑罚将加重。
二、11月起这些钱统统不用交了(附清单)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称,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3项)
民政部门:1.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费
财政部门: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考试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3.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4.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5.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6.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7.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国土资源部门:8.土地估价师考试、考务费
9.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0.房屋租赁手续费
11.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
12.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交通运输部门:13.磁罗经校正员考试费。
农业部门:14.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15.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收费。
海关部门:16.报关员资格考试费。
税务部门:17.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1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19.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20.计量认证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2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请求延期处理费。
体育部门:22.参赛个人和团体年度注册费。23.参赛运动队和运动员比赛报名费。24.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手续费。25.棋类和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26.车手等级认定费。27.运动马匹注册费。
旅游部门:28.入境签证费。29.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费。30.星级标牌(含证书)工本费。3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保监会:32.精算师资格考试费。
地方:
33.铁路护路联防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项)
农业部门: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海关部门:2.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
林业部门:3.森林植物检疫费。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