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晚间9点15分,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县的检察官麦卡洛克宣布了整个美国都在翘首等待的消息:大陪审团决定对于今年8月9日在弗格森镇开枪打死黑人青年布朗的白人警察威尔逊不予起诉。在枪击事件之后,威尔逊面临的指控最重的是谋杀,最轻的也是过失杀人罪。大陪审团必须在仔细检查证据之后,决定司法部门是否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大陪审团的组成及其功能,不像案件陪审团那样广为人知。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大陪审团还是普通陪审团,都是由公民来组成的。法庭通过在选民登记或者汽车执照申请登记名单中抽签,挑中陪审团的成员。普通陪审团负责审理具体的案件,大陪审团则决定检察官是否应该起诉案件。普通陪审团通常只审理一个案子,大陪审团则要审理一批案件。如果大陪审团决定不予起诉,案件就不会到普通陪审团那里。
在大陪审团审理的过程中,只有检察官方面能够出示证人。证人出庭不得有律师在场。只有在嫌疑犯被起诉之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才会出现辩护律师。大陪审团的名单作为司法秘密受到法庭的保护。这次审理弗格森案件的大陪审团在弗格森枪击案之前就已经组成,所以在成员的挑选上完全没有受到案件发展的影响。外界得到的消息是,大陪审团中有九位白人,三位黑人。
在弗格森枪击案中,大陪审团需要决定下列数项罪名是否能成立:一级谋杀罪:威尔逊警官是否出于某种个人动机(比如种族歧视)而预谋杀人?二级谋杀罪:威尔逊警官是否在见到布朗之后心生杀机而故意开枪伤人?故意杀人罪:威尔逊警官是否在双方争执中有意过份使用暴力?过失杀人罪:威尔逊警官是否在争执中非故意但却使用了过份暴力?防卫过当:威尔逊警官在当时是否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而对手中没有武器的布朗防卫过当?执行公务中使用过份暴力:威尔逊警官当时是否在执行公务,并在过程中使用了不当的暴力?
圣路易斯县的大陪审团在三个月时间里用了25天来取证,听取了六十多位证人,包括目击者的证言,检查了大量证据。经过两天时间的讨论之后才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根据检察官公布的详情,大陪审团的决定基于下面的一系列事实。
首先,大陪审团同意,事件发生的时候威尔逊正在执行公务。事发之前,威尔逊正完成了一项任务之后开着警察的公务车返回。接近中午时分,警察接到报告,说有两人刚刚抢过过一家便利店,拿走一包价值四十八美元的雪茄。警察的电台通告说,其中一个嫌疑犯带红色帽子,身穿白色汗衫、黄色袜子和短裤。威尔逊从警察的电台中听到对抢劫便利店的嫌疑犯的描述,便问是否需要协助,得到了肯定的回答。刚刚才过几分钟,威尔逊便在车上看到布朗和他的朋友约翰逊走在马路中间,妨碍了交通。他将车倒回去,对两人说了句“为什么不走人行道”。但他马上发现,这两人符合嫌疑犯的特征,而且布朗手上拿着雪茄,于是便命令他们停下来,同时要求警察总部派人增援。
根据威尔逊在法庭上的陈述,体重132公斤的布朗走过来。就在威尔逊要下车的时候,布朗将他的车门用力关上,过来朝他脸上打了两拳。威尔逊拔出了枪,而布朗抓住他的枪说:“你这个胆小鬼,根本不敢开枪。”在抢夺的过程中,威尔逊扣了扳机,在车内打了两枪。
证据显示,威尔逊的脸上有被打过的痕迹,肌肉与骨头受伤。他在车内开的第一枪打中了布朗的指尖。在威尔逊的枪上有布朗的DNA,证明两人曾经抢夺武器。在警车的内外以及威尔逊的身上都发现了布朗的血液和DNA,证明了布朗半身进入警车的说法。威尔逊在车内开的第一枪,枪口朝下射击,与出现武器争夺的说法吻合。车内搏斗的结果,是布朗的大拇指受了枪伤。
目击者说,枪响之后布朗逃跑,威尔逊下车追赶。之后几十秒中发生的事情,目击者就有了不同的陈述。布朗的伙伴威尔逊说,布朗先是逃跑,威尔逊朝他背后开了一枪。之后布朗转身,举起双手说:我没有带枪。但是威尔逊依旧开枪打死了他。其他证人说,威尔逊起先并没有开枪,但是布朗转过身来向威尔逊冲过去,这时威尔逊才开枪将他打死。至于布朗是否举起双手,目击者中众说纷纭。至于布朗如何举手,举了多高,是掌心朝外还是握紧拳头,说法更是五花八门。检察官说,一些证人后来承认,他们的说法并非亲眼目击,而是听说。
证据显示,布朗中的六枪都是从正面打的,否定了警察从背后开枪的说法。枪击的角度证明布朗当时正在朝威尔逊走过去或者跑过去。威尔逊警官在法庭上描绘了他自己当时的感受:“在那个时刻,他(布朗)看上去就是下决心要冲过子弹,看上去他对我向他开枪非常愤怒。他脸上的表情,是直瞪瞪地看着我,似乎我根本不存在,根本不在他冲过去的方向。”
按照密苏里州的法律,警察在执法时如果感到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就可以使用致命的暴力。从威尔逊看到布朗,直到布朗被打死,这中间的一共只有一分多钟。在审视过所有证据、听取过所有证人的证词之后,大陪审团认定,威尔逊警官当时的确感到生命受到威胁。因此,大陪审团决定不予起诉。
在许多人看来,威尔逊警官打死黑人青年布朗的事件,在黑人社区引起了公愤,这种愤怒情绪也得到了其他社区许多人的认可与赞同。包括总统与司法部长在内,都曾经对布朗表示过同情。白宫派了三名官员去参加布朗的葬礼。(警察工会的人指出,过去一年,有七十多名警察在执法时被打死。最近这些年白宫从来没有派人参加过殉职警察的葬礼。)不过,根据美国司法独立的原则,公众情绪与行政部门和其他大人物的意见,不能够阻碍正常司法程序的进行。检察官与大陪审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出于公众压力而违背司法精神。否则,如果让司法街头化,国家就有可能陷入真正的无法制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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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山:美国处置布朗案给香港上一堂法治课
解说: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县检察官麦卡洛克宣布,有9名白人和3名黑人组成的陪审团,决定不起诉射杀黑人布朗的白人警察威尔逊。
麦卡洛克:他们裁定并没有任何可能理由去起诉警员威尔逊,并驳回所有五项控罪。
解说:麦卡洛克指,事件是个悲剧,但警员有权自卫,证据显示,事发当晚被射杀的18岁黑人青年布朗在便利店没有付钱,还拳击坐在警车的威尔逊,其后布朗被击中12枪,最后一枪击中头部,麦卡洛克指出,许多证人作证互相矛盾,并与相关物证不相符。
裁决马上引发冲突,在弗格森镇警察局外数百人聚集等候宣布陪审团的决定,裁决公布后,民众情绪激动,部分人向一辆警车投掷石块,打破车窗,警方释放催泪气体,驱散群众,有汽车被烧,相信是警车,当地的便利店也出现了抢掠潮,美国总统奥巴马随后发表声明,呼吁弗格森民众和平应对陪审团的决定,并敦促警方保持克制。
奥巴马:我们是一个建基于法治的国家,因此我们要接受大陪审团所作的决定,有美国人支持也有美国人非常失望,甚至愤怒,那是可以理解的反应,但我要加入布朗父母的呼吁,促请任何抗议这项决定的人要和平应对。
艾楚怡:这个大陪审团的构成是怎么样的?
阮次山:在美国如果是要一个重案的地方的话,在正式起诉正式审讯的过程当中,他有一个叫起诉庭,要不要起诉很简单,不是要定你的罪,定罪另外一个陪审团的,要不要起诉,他是大陪审团,12个人,大陪审团的挑选是由被告人就是这个黑人他的家庭的法庭委派的律师来挑的,所以他挑了两个多月,他找到了九个白人三个黑人,所以你不能说这个陪审团是种族主义,因为他九个白人啊,原告被告的律师在挑陪审团的时候,他有各种的顾虑,所以受害的这个黑人的律师他挑白人,那是他自己挑的,没有人强迫他挑,他挑以后还要检察官来挑,所以呢这次判他不必起诉,不必把白人警察起诉。
这个就是美国总统讲的这是法治,法治的概念是一切只有一个标准,我有大陪审团,大陪审团你要知道大陪审团在里面讨论,必须要一致同意,所以他事实上是上课一样,一致同意有很多的法官在场,有很多的检察官在场,告诉他们这个证据是怎么样,那个证据是怎么样,然后投一次票,他们经过70个小时看证据,然后讨论来投票,不同意,不同意再来,问你不同意的理由什么什么,所以呢这12张票他是要一致同意的。
所以呢当然现在黑人很不满,在我在美国的经验当中,很少,还没有见过白人警察枪杀黑人的案子当中白人警察判有罪的,没有,因为在美国,在很多的状况之下,他如果没有一条法律不管黑白都遵守的话,比如讲你到黑人区去,我有三四十年以前我到美国的哈林去,我坐车坐错了,我赶紧跑向地铁,再坐回头车,人家说你进入那个区,都是黑人区,你能够全身而退的不容易,所以在这么一种状况下,你要执行你国内的治安,只有一个办法就是遵守法律。
你警察开枪,那这样的话美国的警察虽然他代表法律,权利会太大,可是你看,这个就经过法院来审判,他的权利有没有滥用法律,现在就陪审的结果就说他没有,他可以免受起诉,免受起诉比免受法院裁决无罪开释,无罪开释无罪的审讯都不要,免于受起诉,所以这个事情我们对于弗格森会不会再乱了,我觉得不会,因为什么,他这个城市有两万多人,两万多人都是黑人,那么黑人通常都比较情绪化比较松驰,造反不容易,过几天大家情绪稳定以后就散掉了。
可是对于我们从老远的大洋彼岸来看这个结果的话,我深深感觉到给我们上了一堂法治的课,这个法治是要法律来评定来制衡社会的行为,而不是靠个人的情绪或者是个人的感觉去解释法律,所以这个很重要,这个就是上次我跟你讲的我们在香港的占中的行为,既然判定断定占中是非法,非法占中,那我们只有一个执法的标准,就是用法律来清场,在法律之前不能拖延,法律之前没有别的解释,只有一个解释,所以我相信也给我们观察或者是判断香港的发展给了我们一个启发一个思考,如果没有法律,那你占中你怎么解释都无所谓,所以在这一次弗格森的案件当中,他法律居然可以让一个开枪打死黑人的白人的警官不必接受起诉,那很多人可能就会说这个美国种族歧视,可是他不管是种族歧视怎么样,法律的执行是单一的,没有别的标准的。
(凤凰卫视11月25日《新闻今日谈》内容节选)